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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校园人物塑像及牌匾标识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知
作者:  时间:2009-11-20  点击数:

校党办字〔2009〕9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校园人物塑像及牌匾标识管理办法(暂行)》经2009年11月6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6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09年11月18日

吉林大学校园人物塑像及牌匾标识的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雕塑、牌匾标识等人文景观的规划、设置与管理,突出内在系统性、协调性和文化品位,让有形的景观成为无形的熏陶和教育手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校园人物塑像的设计与管理

1.吉林大学校园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塑像,必须是为吉林大学建设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内外公认的专家学者;涉及社会其它各界名人拟在校园内设置塑像,必须要和学校有充分的关联。凡在世人物原则上不塑像。

2.校内各单位为社会名人或著名学者树立塑像,必须事先向校园文化规划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由校园文化规划规划委员会论证工作小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办、校办、工会和申请单位负责人组成)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实施。

3.校园人物塑像在室内安放,由校园文化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室外安放,须由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4.人物塑像具体设计、安放方案可视周围环境和空间酌情考虑。室内雕塑整体高度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80cm,室外雕塑整体高度一般不超过300cm,材质一般应注重长期存放的特点,抗腐蚀、不变形。在底座上应有铭文,介绍生平事迹及突出贡献,以激励后人。

二、校园牌匾标识设计与管理

1.校园牌匾标识是学校的无形资产,须严格规范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制作或更换带有吉林大学字样的牌匾标识。

2.在各校区校园大门附近悬挂带有“吉林大学xx校区”字样的牌匾,在规格(高度不超过300cm)、字体(“吉林大学”郭体、xx校区为黑体)、材质(木质)、色调(白底黑字)等设计上保持统一性,一个校园原则上不超过两个,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

3.凡是带有“吉林大学xx学院(包括需要悬挂牌匾的部门和基层单位)”等字样的牌匾的制作与悬挂,要统一、规范。建筑物外牌匾要求材质为黑色 亚克力、雕刻;规格为40-50cm*60-70cm; “吉林大学”字样为郭体,“xx学院”为宋体或黑体;建筑物内牌匾要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申请制作单位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自 行制作,报校园文化规划委员会备案。

4.校园文化规划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校园内所有的牌匾标识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牌匾,向所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进行清理或限期更换。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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